【一周要闻12.20-12.26】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出台金融专项政策 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2025-12-26 来源:融信云
要闻内容
-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出台金融专项政策 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 “同类业务、相同标准”,金融监管总局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 央行推出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助力个人重塑信用支持经济回暖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出台金融专项政策 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政策进行深入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陆磊在发布会上表示,《意见》围绕“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这一发展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多跨协同、因地制宜、融合发展,从完善组织协作体系,强化资金融通服务,优化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通道金融数智化转型,加快金融开放合作引领,加强通道金融风险防控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1条重点举措,在优化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体系、凝聚各类金融发展动能、带动通道沿线地区金融高水平开放、高质效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彰显开放决心 瞄准精准服务与高水平开放
西部陆海新通道向南连通广西北部湾和印度洋海路,向西连通古丝绸之路中亚诸国直达欧洲,是“一带一路”的关键节点。陆磊指出,《意见》的出台彰显了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的决心,对于打造顺畅联通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助力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对外开放新格局,意义重大、影响积极。
陆磊表示,《意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强金融服务陆海新通道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意见》聚焦通道基建、物流、产业、商贸等关键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特色化、差异化、适配性金融产品,提供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保障不同主体、不同发展阶段多元化的资金融通和便利结算需求;通过建立金融数智化服务平台,确保金融活水精准滴灌通道沿线实体经济。
二是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服务通道经贸发展。《意见》通过优化跨境结算便利体系,支持境内金融机构与东南亚、中亚、港澳地区深化代理清算、跨境融资合作,积极引进境外金融机构组织,探索加强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促进通道沿线与境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中西部金融制度型开放水平,形成以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开放为牵引,带动沿线地区金融、经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是建立跨域金融协作机制支持通道融合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覆盖了我国西部12个省区市以及海南省、怀化市、湛江市,通达东盟国家、辐射全球127个国家的580多个港口,跨境合作、跨域融通特点显著。《意见》注重打破地域壁垒,通过探索沿线省区市金融机构授信一体化,建立联合授信和银团贷款机制、境内外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式联合服务网络等措施,突出加强省区市内金融与实体联动、省际间金融体系跨域联动、通道沿线与东盟国家等其他国家间金融跨境合作,在这三个层面统筹协调,促进“金融一盘棋”协同发展,共同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四大方面亮点 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大部分,主要任务包括六个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介绍,《意见》主要有四个方面亮点:
一是注重区域协同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涉及东中西地区“13+2”个省区市,集内陆、沿海、边贸等多元经济特征于一体。《意见》既关注沿线地区在融资支持、跨境结算、数智化赋能等方面的共性需求,又支持不同省区市因地制宜开展特色金融服务。例如,强化重庆作为通道运营组织中心的地位和功能,深化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合作等。
二是强化制度型开放创新。《意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制度性改革创新,为通道企业“走出去”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结算和投融资服务。例如,支持在有条件地区,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帮助跨国企业更高效地调配和管理境内外资金,降低财务运营成本。深入推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外经贸企业人民币结算,节约汇兑成本。
三是强化数智化赋能。《意见》提出整合通道沿线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推动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为金融服务效能。例如,支持建设专项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的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与沿线省区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接,探索解决通道跨境跨省“系统壁垒”和“数据孤岛”问题。
四是加强开放性引领。《意见》把握数字金融、绿色金融等国际合作的新趋势,创新带动中西部地区金融高水平开放。例如,支持通道沿线省区市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推动跨境支付使用央行数字货币;支持依托中国-新加坡绿色金融工作组机制,在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和应用、绿色金融产品、金融支持绿色科技等方面加强合作。
构建跨域协同机制 推动政策落实落细
为确保跨区域、多部门的金融支持政策形成合力、落到实处,陆磊表示,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和省区市,探索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分工协作、相互支撑的工作机制,以推动《意见》落实落细。一是支持和推动沿线省区市深化合作、二是强化金融与各行业部门的联动协作、三是加强通道金融服务闭环管理机制。
重庆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新武表示,深化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需要金融管理部门、沿线各省区、各大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陈新武指出,重庆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将加快建设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这一实体机构,与沿线各方共同提升通道金融服务能力,打造服务整个通道的金融大脑和资源枢纽。
“目前,我们已经制定了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方案,计划明年年初正式运行,届时,将依托中心推动沿线各省区和境内外金融机构联动合作,共建统一的名录库、政策库、产品库、数据库和成果库,探索开展跨境征信合作,进一步增强沿线和境内外金融服务通道建设的合力。”陈新武称。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 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姚力介绍称,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会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积极作为,重点推进金融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全域开放八项标志性成果,如设创新构建航运贸易数字化跨境结算和融资“双支柱”服务体系等。下一步,将充分发挥“一体系、一平台、一中心”的作用,构建高质量资金融通体系,集成存量与增量金融改革政策,争取打造更多具有辨识度、标志性的金融成果,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取得更大的成效
(来源:中国网财经)
“同类业务、相同标准”,金融监管总局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12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办法》相关规定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统一监管规则 提升监管一致性
今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比如,完善产品信息披露渠道有关表述,便于机构执行和投资者查询;结合机构业务实践,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信息披露内容;适当精简有关表述,对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监管总局现行制度中的已有规定,《办法》不再展开重复;优化过渡期工作安排等。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上述负责人称,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急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因此,《办法》用专章首先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等。其中,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者销售机构等。
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办法》还分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4个方面,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
对于投资者普遍关注的业绩比较基准,《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考虑到部分存量产品历史生命周期较长,《办法》施行前的历史业绩基准对当前投资者参考价值相对较小,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尊重三类产品客观差异 作出针对性安排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比如,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而私募产品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另一方面,制定三类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来源:证券时报)
央行推出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助力个人重塑信用支持经济回暖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后续影响,切实帮助信用受损但主动履约的个人高效重塑信用记录,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印发《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针对性信用修复举措,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及工作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路径。
《通知》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核心适用条件。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只要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相关逾期信息将不会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展示。为鼓励个人尽早履约,政策设置了差异化修复时限。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还款的,自2026年1月1日起即停止展示相关逾期信息;2025年12月1 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还款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在还款次月月底前完成逾期信息屏蔽。
在实施方式上,《通知》突出“便捷化、免申请”特点,切实降低个人操作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进行统一技术处理,个人无需主动申请办理。若个人发现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在规定时间后仍未屏蔽,可通过征信中心400客服热线或各地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提出处理申请,征信中心受理后将在30天内完成核查处理,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为保障政策平稳有序推进,《通知》提出三方面工作要求。一是强化协同配合,征信中心需细化落实举措、完成系统调整,统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信息主体申请应答处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二是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征信中心将畅通线上线下查询渠道,接入机构需做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查询及网点自助查询机、智慧柜员机等线下查询的设备维护与人员导流,满足公众信用报告查询需求;同时,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征信中心400客服热线及各接入机构将同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三是规范业务开展,接入机构需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个人信贷信息,保障个人征信合法权益;同时提升信贷风控能力,合理使用信用信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满足公众合理融资需求。
《通知》还明确了两项配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第十四项不再适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人信息主体可在每年两次免费查询信用报告的基础上,额外享受两次免费查询服务,方便公众及时掌握自身信用状况。
此次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推出,是人民银行精准回应社会关切、优化金融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为主动履约的个人提供信用修复机会,既有助于化解个人信用困境、增强消费和融资能力,也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注入动力。下一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组织辖区内接入机构严格落实政策要求,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切实提升公众获得感。
(来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