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7.12-7.18】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AMC新规:统一监管框架,划定五条展业红线

2025-07-18来源:神州融信云

要闻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AMC新规:统一监管框架,划定五条展业红线
  • 绿色金融添新翼:绿色贸易与消费正式纳入支持范围
  • 人民银行发布我国金融“半年报” 梳理四大重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AMC新规:统一监管框架,划定五条展业红线

7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通过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划定五大经营红线等,进一步规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地方AMC”)经营行为,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统一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

2021年5月,原银保监会就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列入当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据此前公开报道,2021年8月,原银保监会已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业内征求过意见。

2024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32号建议的答复中进一步透露,金融监管总局已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于强监管防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业发展与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监管规则,促进地方AMC专注主业、健康规范发展。

彼时行业观点认为,相关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行业将迎来统一监管。作为地方金融组织,一直以来地方AMC的管理规制都存在源头多元、不成体系等问题。因此,业内观点普遍认为,《办法》发布实施后,将成为地方AMC合规监管纲领性文件,从而有效解决合规管理规则较为分散的问题。

本次《办法》首先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问题: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办法》强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以下承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划定五条展业红线

“近年来,监管政策注重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存量风险化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今年6月,河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资产”)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书,为首家地方AMC冲击港股上市。谈及行业总体前景时,河北资产预计,到2029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管理规模将达到人民币16877亿元,2024至2029年期间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14.8%。

金融监管总局也表示,本次《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地方AMC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其中,《办法》明确,地方AMC可以经营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咨询顾问,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市场化债转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除了这些规定之外的业务均不可开展。

同时,《办法》还强调地方AMC应当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地方AMC的经营红线,即不可从事的经营行为,包括以下五项:

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

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对于地方AMC的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即不得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不得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追偿等。

明确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监管要求

《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地方AMC的风险管理。具体来看,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即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

在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方面,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

在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中,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

在融资渠道方面,明确地方AMC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在具体外部融资规范上,则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

(来源:证券时报)

 

绿色金融添新翼:绿色贸易与消费正式纳入支持范围

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三部门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下称《绿金目录》)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同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邹澜介绍,5月末,我国绿色、普惠、养老、数字贷款同比分别增长27.4%、11.2%、38%和9.5%,增速均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2025年上半年,我国绿色、科技等相关债券发行超过1万亿元。

《绿金目录》统一适用于各类绿色金融产品。多位受访者表示,除了企业上市和股票发行外,《绿金目录》将成为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在内的所有绿色金融产品的认定标准,为市场中的各类不同主体提供了统一的绿色金融产品和资金用途的认定依据,将大幅提升绿色金融业务管理效率、降低识别成本,促进资金精准投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新增绿色贸易、绿色消费分类

买新能源车和节能家电,出售清洁能源装备,也能得到绿色金融支持。

具体来看,《绿金目录》新增绿色贸易、绿色消费两大类。绿色贸易主要包含高效节能装备贸易、先进交通装备贸易、先进环保装备和原材料贸易、资源循环利用装备贸易、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贸易、绿色农产品贸易、绿色认证产品贸易;绿色消费则涉及新能源汽车、绿色低碳建筑、节能型设备等终端产品的消费。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节能生态产品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原表示,绿色贸易和绿色消费两大领域的纳入,是对国家支持绿色消费有关政策的积极响应,将有效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从消费端推进生产端绿色升级。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针对消费者购买节能家电发放信贷,电商平台的绿色产品交易也能获得支持,通过消费端引导生产端绿色升级,形成“消费反哺生产”的良性循环。

兴业碳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立华表示在我国绿色贸易进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绿色技术产品国际需求不断上升、国际绿色贸易壁垒不断抬升的背景下,绿色对外贸易对绿色金融的需求也将随之提升,同时绿色消费也成为我国扩大内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

北京市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国际合作与研究中心主任程琳表示,贸易相关业务对银行而言多属于表外业务,事实上,绿色贸易理应得到鼓励,过去银行已开展了不少相关业务,此次将其明确纳入目录,能更系统地推动绿色贸易融资发展,无论是信贷还是债券领域都将获得更清晰的指引。绿色消费主要是以绿色消费贷、信用贷款为载体的领域,其中最核心的是新能源汽车相关消费,比如汽车消费贷。新能源汽车生产环节被认定为绿色,消费环节同样具有绿色属性。“以此为基础,符合条件的汽车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主体就可以开展绿色融资。从仅关注生产侧到兼顾消费侧与贸易侧的变化,是绿色金融覆盖范围的重要拓展。”程琳向记者表示。

《绿金目录》还突出了“低碳”相关的内容,删除了煤炭利用有关经济活动,如非常规油气勘查开采装备制造、海洋油气开采装备制造、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清洁燃油生产、煤炭清洁利用、煤炭清洁生产等化石能源相关经济活动,更加聚焦绿色产业领域。

银行有了清晰的绿色项目判定依据

《绿金目录》出台后,银行有了清晰、统一的绿色项目判定依据。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在采访时表示,《绿金目录》的目标使用者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和项目实施主体。

曾刚介绍,银行运用该目录识别、评价和管理绿色信贷项目,建立绿色资产分类体系,开发绿色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和基金用于绿色债券发行、绿色基金投资的项目筛选和合规管理;保险机构据此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和ESG投资;企业利用目录进行绿色项目申报、融资对接和信息披露,明确自身项目的绿色属性和碳减排贡献;监管部门以此为标准进行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

有金融机构人士表示,《绿金目录》对银行与企业开展绿色信贷与融资业务有较大帮助与指导意义。《绿金目录》明确了绿色项目等业务边界,详细列出了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9大领域的具体项目类型、行业代码、技术标准及温室气体减排贡献。银行可据此快速识别符合标准的项目,避免“洗绿”“漂绿”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精准投向真正的绿色领域。

具体来看,《绿金目录》对每个项目的技术条件(如能效标准、环保指标等)和合规要求(如符合国家行业政策、规范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银行可将这些条件纳入贷款审批流程,作为评估项目可行性、环境风险和还款能力的核心指标;另一方面,银行还可依据目录重点支持高减排贡献项目(标注√√的条目)和对其他行业碳减排有显著赋能的项目(标注√的条目),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国家鼓励的绿色领域,助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钱立华向记者补充道,银行的绿色信贷主要按照贷款用途银行可自主认定,目前很多银行也建立自己的绿色金融管理系统,而绿色债券按照各类绿色债券规则,一般是鼓励第三方进行鉴定。曾刚也表示,实际操作中,银行可进行基础判定,但复杂项目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绿金目录》对金融机构范围3信披有帮助吗?程琳对记者表示,《绿金目录》的核心作用是统一和定义哪些项目或经济活动属于“绿色”,本身并不要求披露项目的范围1、范围2、范围3碳排放。例如绿色债券要求披露环境效益,即减排量,但这不属于针对的范围1、范围2、范围3碳排放披露。

上述金融机构人士也告诉记者,《绿金目录》明确了绿色项目界定标准,让金融机构在评估企业融资项目时,相对更易识别项目上下游及间接碳排放等相关联信息,为范围3碳排放信息披露圈定范围提供一定的基础。“但仅靠目录还远远不够,因范围3排放涉及复杂供应链与经济活动,金融机构还需借助技术手段、行业合作、完善核算标准等方式,更全面准确地获取和披露范围3排放信息。”

《绿金目录》除了实现了我国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之间的统一,还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际绿金标准实现了衔接。

央行在通知中表示,《绿金目录》的修订以《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需做好《绿金目录》与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产品历史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发债主体按照《绿金目录》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早于《绿金目录》发布时间、已审批未发放的贷款,或处于存续期、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产品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遵循历史标准;《绿金目录》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

哪些企业从目录获益

对企业而言,符合《绿金目录》的项目更容易获得优惠利率贷款,在绿色债券发行、ESG投资等方面获得真金白银的支持。

中债资信绿色与国别评估部负责人陈代娣表示,《绿金目录》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改造类项目增加较多,主要增加了绿色公路、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类项目,涉及目录22项。同时,《绿金目录》相较《2021版目录》删除了11项化石能源利用相关用途的项目。

曾刚表示,《绿金目录》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传统绿色行业,但更重要的是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高碳行业提供转型路径。这些行业可通过清洁生产改造、工艺流程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等获得绿色金融支持。

在助力高碳行业转型方面,《绿金目录》目录通过双重标准体系(直接碳减排√√和低碳赋能√)发挥积极作用:支持钢铁行业氢基竖炉、电炉短流程等低碳工艺改造,推动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升级,促进建材行业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同时建立第三方服务体系,为高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碳管理、环境治理等专业服务,降低转型门槛和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通过目录对照自身业务,快速判断哪些项目属于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如节能锅炉制造、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明确融资方向。同时,目录清晰的技术标准(如能效等级、污染物排放标准)帮助企业提前规划项目,确保符合融资要求,减少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成本。

“能借《绿金目录》获得支持的行业与企业非常多元”,程琳对记者表示,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继续获得重点支持,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工艺流程优化、原料替代等项目可获得绿色金融支持,同时鼓励为这些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碳管理等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我国金融“半年报” 梳理四大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布的我国金融“半年报”显示,6月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同比增长8.9%和8.3%,增速同比分别提高0.8和2.1个百分点,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68.56万亿元,同比增长7.1%。更具体地看,上半年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统计数据都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重点一: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比较明显”。

今年以来,为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在5月份出台实施一揽子金融支持举措。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的效果比较明显。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总量合理增长,二是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下行,三是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四是金融市场韧性增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邹澜在国务院新闻办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从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看,货币政策的传导是需要时间的,已经实施的货币政策的效果还会进一步显现。下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密切关注评估前期已实施政策的传导情况和实际效果,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和节奏,更好地推动扩大国内需求、稳定社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

重点二:信贷呈现“总量增长、结构优化”特征。

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68.56万亿元,同比增长7.1%。上半年,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12.92万亿元,显示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信贷支持保持较高水平。分借款主体看,企(事)业单位贷款是信贷增长的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闫先东介绍:“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1.57万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89.5%,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了6.6个百分点,其中,中长期贷款增加7.17万亿元,是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的主要构成,表明金融持续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住户贷款增加1.17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贷款增加9239亿元,体现了金融机构持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活动的支持力度。”

重点三:银行自发买卖债券会起到“稳定器”作用,中小银行债券投资需要保持合理的“度”。

有记者在发布会上提问:今年有不少中小银行仍然采取比较激进的债券市场投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如何看待他们的投资风险?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负责人曹媛媛回应,中小银行基于自身资产配置的考虑,选择适当增持债券,增加安全资产配置,平滑经营利润波动,应该说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是合理的。同时银行自发买卖债券,对市场也会起到稳定器的作用。不过,中小银行的债券投资也需要保持合理的“度”。

曹媛媛表示:“要把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承担的平衡。对于个别债券投资较为激进的金融机构,应该关注债券面临的利率和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将持续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将监测到的高风险机构的信息共享给机构监管部门,关注资本充足率以及市场风险。同时人民银行将持续加强市场建设,不断丰富利率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切实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重点四: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推动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今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抓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的落实,推进金融服务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一视同仁”的理念。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司长彭立峰介绍:“2025年5月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是3.69%和3.45%,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0.66和0.6个百分点。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健全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政策体系,开展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普惠小微贷款、民营经济贷款合理增长。”

(来源:央广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印发《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