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12.21-12.27】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 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制衡提升治理质效
2024-12-27 来源:DCF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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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 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制衡提升治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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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发新规!明确银行董事、高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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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消费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
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制衡提升治理质效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规范再提升。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决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新修订的公司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公司监事会、职工董事设置,以及董监高人员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做好监管制度衔接,给金融机构完善治理架构、开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形成《通知》和《决定》。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
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业内人士表示,总体来看,这些修订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置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通知》明确,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以避免利益冲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设置职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履行企业民主管理有关程序,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各类机构稳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员选任等相关工作。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决定》对《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具体来看,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是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金融机构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衡。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以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金融监管总局拟发新规
明确银行董事、高管任职资格
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严把人员准入关口,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八项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廉洁从业记录,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等。
同时,对于上述基本条件,《办法》划定了具体的任职“红线”。比如,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被视为不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这一情形被认为不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是存在不符合《办法》和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二是自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三是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需要关注的是,《办法》在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加强对拟任人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的审核把关的同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对于高管人员适格性管理的主体责任。
具体来看,《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合理设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健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确保有关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达到监管要求。
关于监管机构如何进行持续监管,《办法》指出,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采取监管强制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办法》提到了罚款、禁业等处罚措施。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来源:金融时报)
完善消费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评级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和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发展变化,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强化监管的需要。同时,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评级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保持监管要求的一致性。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评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合理调整评级要素。比如,增加“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同时,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7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提高评级颗粒度。
其次,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级至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程度越高。新增加S级,即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
最后,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也是《评级办法》的亮点之一,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评级办法》将评级结果与“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等进行挂钩,向市场释放了明确预期,有助于激励消费金融公司努力提升监管评级得分,从而获取更优的配套资源,也有助于其在消费金融行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声誉。
近年来,在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的指引下,消费金融公司响应监管号召,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消费金融服务。多家消费金融公司一方面多渠道融资,加快向市场提供充足的信贷资源;另一方面依托数字化手段推进业务创新,满足用户多场景的高频信贷需求。
随着消费市场逐步回暖,消费金融行业面临更多发展机遇。海尔消费金融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强化公司风险防控,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海尔消费金融通过科技手段将金融服务嵌入医美、教育、家电等场景,并实现全流程线上化商户运营、自动化审批决策和放款,对拉动消费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截至目前,海尔消费金融医美、教育、家电场景已签约1.1万多家合作商户,累计为300万场景用户提供资金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消费金融市场的逐步扩展,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银丹认为,如果没有有效的风控体系,增加信贷可能会导致违约和信用风险的上升。此次《评级办法》明晰监管思路,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有助于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发展、顺利展业。随着《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要持续完善风险监管体系,发挥特色优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