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2.22-2.28】《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助力小微、“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增信

2025-03-19来源:神州融信云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助力小微、“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增信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明确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要求、政策支持、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内容,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根据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同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可持续经营的前提。办法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决策、自担风险;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

在政策支持方面,办法明确,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

在绩效考核方面,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返还,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干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两部门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围绕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四部分24条措施:

一是总体要求,提出了绿色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主要目标,提出了未来5年绿色金融发展目标。三是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加强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推进资产组合和自身运营低碳转型,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深化绿色金融机制建设。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评价、协同合作。

《实施方案》聚焦绿色发展,兼顾金融供需,细化行业标准,强化信息披露,坚守风险底线,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绿色高质量发展适配性。

《实施方案》提出,金融机构要从需求侧重点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体系低碳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碳市场建设等领域。要从供给侧优化金融服务,加大银行信贷供给,完善绿色保险体系,拓展绿色金融服务渠道,健全绿色金融标准,逐步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绿色金融产品服务,规范开展绿色债券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险公司要围绕服务绿色转型,研发有针对性的风险保障方案,推动绿色保险业务提质增效,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通过投资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参与绿色项目投资。

《实施方案》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风险防控提出明确要求,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全流程风险管理,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体系,探索环境气候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确保商业可持续。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国新办发布会解读中央一号文件——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日前,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向社会公布。在国务院新闻办2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韩文秀表示,过去一年,我们克服了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利影响,“三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锚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

中央一号文件在稳定“三农”工作部署总体格局基础上,将深化农村改革贯穿全篇,总体框架可以概括为“两个持续、四个着力”。“两个持续”是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四个着力”是着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着力推进乡村建设、着力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着力健全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体制机制。

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头等大事。韩文秀介绍,去年我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增产,全年粮食产量再创新高,历史性突破1.4万亿斤,大豆产量保持在2000万吨以上,“米袋子”更满,“菜篮子”更丰富,各类农产品供给充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摆在首要位置,要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把饭碗端得更稳更牢。

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部分农产品价格低迷,有些品种价格跌幅较大,影响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中央财办副主任、中央农办副主任祝卫东表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从生产、消费、贸易等方面,打出政策“组合拳”,促进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企稳回升,保护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

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近年来,我国耕地数量逐步有所增加,但是耕地质量总体上不高,耕地占用和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在加强耕地保护方面,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在严守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管住耕地用途几方面作了部署。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致贫,是“三农”工作的底线任务。韩文秀介绍,过去一年,脱贫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保持稳中有增,牢牢守住了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

今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要扛稳责任,防止思想松懈、工作松劲,慎终如始做好监测帮扶工作。韩文秀建议,监测方面,要加强工作统筹和信息共享,提高监测效率;帮扶方面,要强化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分类落实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以及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等开发式帮扶措施,确保稳定消除返贫致贫的风险。

“过渡期结束之后,帮扶政策不会‘急刹车’,而是要分类加以完善,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的制度机制。”韩文秀表示,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统筹建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和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当前正组织对5年过渡期进行总体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之上,分类优化完善各项帮扶政策,研究制定过渡期后帮扶政策体系。

持续改善农村民生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持续改善农村民生,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应有之义。祝卫东介绍,中央一号文件统筹部署乡村建设和治理重点任务,着力推动乡村面貌由表及里、形神兼备地全面提升。

当前,我国城镇化仍在快速发展,乡村人口持续减少,村庄格局加速演变,要顺应人口变化趋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重点和优先顺序,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建设模式。

农村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的“硬件”基础。过去一年,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加快补上,新建和改建农村公路达到13万公里,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4%,建制村快递服务覆盖率超过95%,农村民生事业取得新进步。祝卫东强调,要统筹考虑地方财力、农民需要和接受程度,解决老百姓在用水用电、交通出行、住房安全等方面的困难,集中力量办成一批农民群众急需急盼的实事。

公共服务是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的“软件”,目前仍存在差距。祝卫东介绍,文件针对农民群众上学看病、养老抚幼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民生关切。教育方面,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全面加强农村学生营养餐管理;医疗方面,推动医疗卫生人员和服务下沉,让农民看病就医更加便利;养老方面,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解决农民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

来源:经济日报


中央一号文件,划出两条底线

中央一号文件已经发布,连续20多年关注“三农”问题。今年的文件发布后,有一句表述引发外界高度关注——“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在解读中央一号文件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中央农办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两条政策底线必须守住、不能突破。

一、农村宅基地,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归农民集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农户,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也就是说,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如果不是村集体成员,就不具备获取宅基地的资格。

因此,农房和城里的商品房不一样。农房建设,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取得宅基地建设,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批准后,交易给符合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成员。

而商品房,占用的是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租赁和抵押,交易自由。

其实,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购置,早在20多年前就有明文规定。

2004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今年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文: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信号很明确:侵占农房和宅基地,是绝不能踩的红线。

二、为啥不能允许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人群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占地建房?

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说白了,村里有地,有宅基地,农民就有退路,有生计,也有稳定。

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或是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于法无据。农村购房建房的口子一开,炒卖土地、变相圈地的情况会大范围出现,势必挤压有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甚至会挤占农用地、威胁耕地红线。尤其一些土地资源本就紧张的地区,一旦本村居民合法权益因“外力”得不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将面临巨大风险。

说到底,宅基地制度的关键,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两个不允许”,就是要坚决保障农民基本权益。

三、有朋友会问了:政策不放开到农村购房、建房,那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住宅怎么办?

的确,据不完全统计,因农民工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的农村宅基地及住宅闲置面积已超16亿平方米。

有“堵”就得有“疏”。针对这些闲置资源,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一个既可避免资源浪费、又不突破制度边界的可行方法。

具体说来,城镇居民和工商资本可以租赁农房,用于居住或开展经营,而非购房占地;村集体和农民可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返乡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老家在农村的城镇居民,也可以继承使用宅基地。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地方可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将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这里的关键词,是“依法自愿”。

总之一句话: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很有必要,但底线绝不能破。至于退休回乡的干部,若想在农村发挥余热,靠的绝不是占地建房,而是搞好乡村振兴的真本事。

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