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4.20-4.26】八部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2026-04-27 来源:融信云DCFCS
要闻内容
- 八部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 金融监管总局:今年起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为期三年
- 国常会:研究科技创新有关工作
八部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八部门出手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制定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上述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有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此外,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
同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在网络营销内容的规范上,《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
《办法》明确,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网络营销行为规范,《办法》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在监督管理上,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来源:澎湃新闻)
金融监管总局:今年起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为期三年
金融监管总局4月22日消息显示,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前两年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基础上,自2026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巩固扩大专项行动成果,实现防非打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当日,2026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全体(扩大)会议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强化打早打小,深化重点领域治理,严防严处利用APP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要求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露头就打,加快存量案件处置攻坚。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在2024年召开了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召集人为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副召集人则来自中央政法委、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包括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商联、国家信访局、国家数据局等。
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2024年正式开展,为期两年。公开数据显示,这两年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连续下降,“十四五”期间发案数量较“十三五”下降五成。
本次会议指出,自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担当尽责、通力协作,聚力攻坚推进各项工作,一批重大案件得到有力查处,地方三级防非打非机制全面建立,行业齐抓共管不断强化,宣传教育更加广泛深入,防非打非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由此决定在前两年专项行动基础上,自2026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巩固扩大专项行动成果,实现防非打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会议要求,打好总体战要坚持全领域覆盖、全方位协同、全链条治理、全周期管理,严格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更好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统筹作用,强化央地协同、部门联动,真正做到全国“一盘棋”。前移治理关口,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加强行业风险前瞻防范,严管涉非信息传播,提升监测预警精准性、有效性。强化打早打小,深化重点领域治理,依法开展行政处置,推动线索实质化解,严防严处利用APP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露头就打,加快存量案件处置攻坚。加强建章立制,注重打基础、管长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细化行业管理政策,优化地方配套制度,加快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分解任务,细化举措,落实责任,确保总体战起步有力、首战告捷。
(来源:证券时报)
国常会:研究科技创新有关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科技创新有关工作,听取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汇报,审议通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科技实力持续增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要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动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与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提升基础研究水平,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高地。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带动产学研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会议指出,要提高经略海洋能力,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要强化海洋战略科技力量,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推动海洋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要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地位,大力培育海洋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有序开发海洋能源资源。要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加强主要海湾整体规划和海岛保护利用,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深化海洋领域开放合作,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战略安全。
会议指出,科学制定行政法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认真抓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实施,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开展立法研究,做好立项申请、评估论证、组织起草、立法审查等工作,健全完善配套规定,持续提升立法质效,为改革发展提供必要法治保障。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