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3.9-3.15】两部门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施行

2026-03-16来源:融信云

要闻内容

  • 两部门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施行
  • 央行召开2026年科技工作会议,部署数字央行建设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重点任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26年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

两部门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施行

3月15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明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有力抓手。《规定》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切实推动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要求落地见效。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强化央地监管协同,指导做好《规定》实施工作,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二、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还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三、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四、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五、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七、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

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八、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九、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十、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十一、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界面新闻)

 

央行召开2026年科技工作会议,部署数字央行建设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重点任务

据央行网站消息,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科技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邹澜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各分支机构和部分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科技条线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数字央行建设成效显著,科技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金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不断提升,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跃上新台阶,金融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持续释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要求,2026年科技工作要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党建引领,巩固拓展中央巡视、审计整改成果,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突出规划先行,统筹“远中近”目标,谋深谋实“十五五”时期科技工作。强化系统观念,稳步推进重点项目落地实施。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健全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韧性。深化业技融合,积极稳妥、安全有序推进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应用,释放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动能。深化国内国际金融标准双向赋能,持续提升标准服务支撑能力。

(来源:金融界)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26年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

日前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2026年将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过去相关规则确实较为分散,金融法将构建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框架;而金融稳定法将建立健全高效权威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

金融稳定法已两次提交审议

从金融法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一文中指出,金融法将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目前正围绕消费者保护、规范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构建科学稳健的金融调控体系等核心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而金融稳定法已两次提交审议。从流程看,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6月,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其中,草案二审稿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

记者注意到,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金融法治工作会议。会议指出,2025年金融法治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金融立法成效明显,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在法治轨道上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更加有力。协调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稳定法等多部金融立法取得重要进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持续推进。

破解法规分散问题

就侧重点而言,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告诉记者,金融法立法主旨在于构建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框架,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金融稳定法是我国首部统筹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专门法律,其立法主旨在于建立健全高效权威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位地方银行人士指出,过去相关规则确实较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中,存在碎片化的问题。

杨海平表示,从解决的问题看,金融法重点要解决金融发展根本大法缺位的问题,解决顶层设计、发展总体框架的问题,解决“怎么管、如何发展”的问题。金融稳定法主要解决体系化地防控金融风险的问题,解决“如何防风险、出事怎么救”的问题。

(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