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6.1-6.7】央行拟完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 健全调控和传导机制
2026-06-08 来源:融信云DCFCS
要闻内容
- 央行拟完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 健全调控和传导机制
-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的三重深意
-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央行拟完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 健全调控和传导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6月5日发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央行与金融机构有关存贷款利率方面的职责,整合其他规章或文件中各类型存贷款计结息规则,并对市场反映较集中的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规定》是对1999年制定实施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现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存贷款利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当前各类存贷款的利率管理要求和计结息规则分散于多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必要对相关内容整合完善。
《规定》共四章29条,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存贷款的计结息规则、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央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的职责等事项。《规定》一方面删除央行和金融机构能够确定的内部资金往来利率等非存贷款利率类型;删除央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应履行的非存贷款利率管理职责,如央行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等职责;另一方面,《规定》明确央行与金融机构有关存贷款利率方面的职责,明确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的有关规定和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协调和管理,新增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指导辖区内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的职责,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职责。
《规定》将其他规章或文件中各类型存贷款计结息规则进行整合,并对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大额存单、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准备金存款、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贴现等存贷款类型计结息规则进行修订。
《规定》针对市场反映较集中的罚息规则以及存在较多纠纷的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予以修订。针对此前《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相关计结息规则,《规定》修订为罚息利率、计息方式和宽限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规定》新增对高息揽储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定义,明确高息揽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手工补息、突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利率自律上限等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等。
近年来,央行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价格型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包括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整改银行违规手工补息、明确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为政策利率等,利率政策执行得到强化,利率传导机制更加畅通。
目前,我国货币政策采用数量型和价格型调控并行的方式,未来将逐步淡化数量型的中介目标,把金融总量更多作为观测性、参考性、预期性指标,为更好发挥利率调控的作用创造条件。央行行长潘功胜此前表示,央行将健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畅通由政策利率向市场基准利率、再到各种金融市场利率的传导。
来源:证券时报
私募基金顶层设计的三重深意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入手,围绕“募投管退”全链条,对下一步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已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5%,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参与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比如,行业大而不强,募资结构失衡,部分国资基金偏离功能定位,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有短板等。
2023年,国务院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夯实了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的法治基础。此次出台《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对新时期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在笔者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至少有三层深意:
其一,全链条闭环监管,重塑行业治理逻辑。
过去,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存在着“重募资、轻管理、弱退出”的结构性错配问题。登记备案虽设了门槛,但持续监督手段不足,“僵尸基金”“明股实债”等问题突出,而退出渠道的淤堵又使得风险难以完全市场化出清。
《指导意见》的突破在于将监管视野贯通私募基金的“全生命周期”。在入口端,强化实质审核,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双重把关作用;在监管端,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强化穿透监管和线索发现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提升行业合规内生约束,强化托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监督制约;在出口端,推动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和企业主体“双出清”,稳妥处置风险,坚决清退各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入口把住、中间管住、出口疏通的闭环逻辑,将私募基金从过去“一备了之、一登了之”的粗放阶段推进到全生命周期精细化治理的新阶段。
其二,“扶优限劣”精准施策,驱动资本转向硬科技创新。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坚持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一方面,政策要求加大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坚持优胜劣汰的行业发展态势,比如,严格规范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涉及私募基金字样的行为,以防误导投资者;另一方面,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这要求私募基金必须在科技创新链条的更前端发挥耐心资本、创新资本的关键作用。
事实上,从行业数据来看,资本向硬科技集聚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过去五年,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累计为未上市、未挂牌企业注入5.25万亿元创新资本,相当于同期境内企业股票融资规模的90%。超九成科创板、北交所企业以及七成创业板企业在上市前获得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支持,有效带动了要素资源加快向创新领域集聚。
其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化解系统性风险。
过去几年,国有资金已经成为私募股权市场最主要的出资方,在一些领域甚至形成了事实上的单一主体主导。国有资金的大规模参与,一方面为市场提供了长期资本来源,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潜在的结构性风险,比如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偏离政策性定位,异化成地方招商引资的工具,部分地方基金投资领域交叉重叠,出现同质化竞争、效率低下等情况。
《指导意见》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也提出,加强国资基金规范管理,确保国资基金坚守功能定位,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
其深意在于双向发力,一是激活市场,要求国资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当好“耐心资本”,支撑国家战略产业穿越周期;二是防范风险,明确国有资本出资的合规红线,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推动存量风险的平稳有序化解,防止资金堰塞湖演化为系统性风险。
这三条主线相互支撑、层层递进。其中,全链条闭环解决了“如何监管”的制度基础;“扶优限劣”解决了“往哪里走”的行业方向;规范国资管理解决了“谁来管钱”的治理底线。综合来看,私募投资基金正在从规模扩张的粗放时代,全面转向质量优先的高质量发展时代。
来源:证券日报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规定》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中国境内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相关权益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对投资者在港澳台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总体要求。对外投资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三是健全综合服务。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四是有效实施管理。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科学性、安全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投资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五是强化对外投资保护。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国际经贸协定,提高保护水平。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投资纠纷。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以及国家的海外利益。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