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2.2-2.8】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新规发布

2026-02-09来源:融信云

要闻内容

 

  • 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新规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信贷市场工作会议
  • 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划红线: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迎严管
  •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工作

 

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新规发布

金融监管总局2月6日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适应金融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许可证分类及适用对象,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许可证合规管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完善有关行政处罚标准,同时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程序衔接。《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许可证合规管理,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提高效率。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分类,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此次《办法》修订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介绍:一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二是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同时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三是防范非法经营风险,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同时明确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公告该许可证作废,更好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办法》要求,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换证工作安排仍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统筹管理,推动换证工作稳妥有序完成。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行业依法持证经营,不断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信贷市场工作会议

2026年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6年信贷市场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5年信贷市场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6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朱鹤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扎实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金融支持扩消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项工作机制更加顺畅,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大幅缓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持续提升。

会议要求,做好2026年信贷市场工作要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项机制,落实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增量政策,加强与财政政策协同,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强化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建设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着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继续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支持地方政府持续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服务。强化宏观思维和问题导向,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健全政策“实施-评估-优化”动态闭环,提升政策助民惠企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各分支机构、部分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划红线: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迎严管

“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的监管导向得以最新明确。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亮明监管态度。

《通知》清晰划定了RWA代币化的监管红线,其中三大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① 境内市场严禁任何形式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服务;

② 境内主体跨境开展相关业务,须严格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③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对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给出两大特别提醒:一方面,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 RWA 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旨在从源头上遏制以“金融创新”为名的投机炒作与非法金融活动,坚决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标志着我国在应对数字化跨境金融风险方面构筑起更为严密的前瞻性防线。

《通知》首次在顶层政策《通知》中,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给出了清晰定义和明确的监管导向,其核心精神可概括为八个字——境内严禁、境外严管,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了无可争议的行为准则。

首先,境内市场对RWA活动关上大门。 《通知》明确指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对于此类活动,境内的政策立场是坚决禁止。任何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为其提供发行、交易、中介、信息技术、网络宣传等服务的行为,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从未批准任何RWA代币化活动,擅自开展者将面临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各地方交易场所也被明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RWA代币发行与交易。

其次,对跨境RWA活动实施“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监管。 这是本次新规最具突破性的监管思路之一。

具体而言,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以下两类业务将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严格监管:一是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二是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这意味着,即使业务发生在境外,只要其底层资产、融资主体在中国境内,就必须接受境内相应金融业务规则的约束,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

与此同时,全面压实各类服务机构的责任。《通知》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且严格的合规要求。

境内各类机构不得为任何未经批准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或付费导流。

尤为关键的是,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必须“依法稳慎”,并纳入母公司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而为跨境RWA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也必须强化风控,并向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或报备义务。

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被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

这一系列规定,从资金流转、信息传播、技术服务等多个环节,彻底切断了非法RWA活动的生存土壤与传导链条。

重申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立场,是《通知》的另一大亮点。

2021年时,十部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与之相比,此次发布的《通知》再次强调,境内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一是巩固全面禁令,实现监管无死角。 《通知》重申了境内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所有虚拟货币业务的禁止性立场。所有在境内开展的虚拟货币兑换、交易、信息中介、融资等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此次监管范围通过技术特征描述(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进行了隐含扩展,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新型变种预留了监管空间,彰显了监管框架的前瞻性与适应性。

二是明确风险本质,划定主权红线。 《通知》首次明确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并特别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此项禁令旨在从源头上杜绝任何未经授权的、变相的“人民币”替代物或跨境支付工具的创设,是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权威和国家货币发行主权的关键防线。

三是严管出海通道,防范跨境风险。 为防范风险跨境传导,《通知》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通知》建立起一套覆盖境内与境外、中央与地方、线上与线下的全链条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该机制落实“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将监管焦点从交易发生地转向业务风险源头。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同步出台《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证券代币等情形的合规路径,通过事前报送、事后报告等要求,为跨境监管提供操作依据。

具体来看,《指引》聚焦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三是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协同机制方面,《通知》确立了央地联动机制。中央层面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地方层面则由省级政府统筹,依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多方力量,形成常态化工作网络。这一布局强化了政策落地效率,推动线上监测与线下摸排相结合,提升对区域性、隐蔽性风险的响应能力。

此外,《通知》围绕风险滋生全环节实施精准治理:在资金端禁止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在信息端严禁互联网企业提供场所、广告与导流,并依法关停违规平台;在市场端规范企业注册与广告宣传;在上游持续打击“挖矿”活动。通过覆盖从生产到交易、从融资到宣传的全链条管控,系统压缩违规业务的生存空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6日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提出,面向国家枢纽节点、重大战略区域、重点行业建设算力互联互通节点,构建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体系,促进算力高质量发展。

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体系由“1”个已建成发布的国家算力互联网服务节点及“M”个区域、“N”个行业节点组成,通过统一承载平台及运行机制,实现不同区域、主体、架构的算力资源标准化互联和高效流动应用。

节点面向算力需求旺盛的地区及重点行业统筹推进建设。区域节点由地方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企事业单位承建。行业节点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指导,企事业单位建设。

节点以统一服务平台为综合支撑,建设国家算力互联网服务中心、算力标识管理、算力资源汇聚、算力选择、算力运行安全监测及安全保障“6”大系统,实现全域协同管理;建设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主体、算力资源提供商、算力转售调度服务商、算力应用服务商及算力专线服务商“5”大主体,构建高效协同生态;建设入网入市、资格获取、资源汇聚、互联调度、市场监测“5”大流程,保障体系平稳运行。

节点以“三统一”为核心运行机制。“统一标识”机制,通过国家节点获取唯一标识编码,实现算力资源入网入市;“统一标准”机制,按照核心系统建设,统一接口对接,实现互联互通;“统一规则”机制,按照参与主体权责、工作流程等规则开展算力交易、互联调度等工作。

《通知》从对象、条件、材料及评审方式四个方面明确了节点申报事项。区域、行业节点由申报主体按照《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方案》要求,结合地方、行业实际情况编写建设方案,填报《国家算力互联互通节点申报表》,并于2026年4月1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评审。其中行业节点由地方通信管理局或工信主管部门先行组织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评审。

中国信通院表示,将持续支撑推进“1+M+N”算力互联互通节点体系。国家层面,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国家算力互联网服务节点已建成。区域层面,北京、上海、四川、湖北、广东、重庆、河北、江苏、安徽、内蒙古、甘肃、贵州等地正在推进算力互联互通建设工作。行业层面,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正在开展行业试验工作。

下一步,中国信通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不断完善算力互联方案,支撑各地方、各主体推进算力互联互通节点建设,构建算力互联网体系,为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支撑。

(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