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要闻6.7-6.13】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再升级(权威发布)
2025-06-13 来源:神州融信云
要闻内容
-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再升级(权威发布)
-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 央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文:推动更多在闽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再升级(权威发布)
《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近日对外公布。6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
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试点方案实施近5年来,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形成了一批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和典型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表示,意见是试点方案的升级版,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试点的成果,支持深圳在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加大力度,更好发挥深圳在全国一盘棋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李春临介绍,意见包括4方面重要举措:一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加强产学研高效协同、深度融合;二是推进金融、技术、数据等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三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完善便利人员流动的配套机制;四是健全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的治理模式,提升民生保障服务水平,健全土地等自然资源管理机制,深化司法改革和交流合作。
“意见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支持深圳探索实施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为我们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开放发展能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覃伟中表示,深圳将打好外贸、外资、外包、外经、外智“五外联动”组合拳,在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中作基地、作平台、作通道、作枢纽,努力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上走在前、作示范。
以更大力度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入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重大开放平台。
以更大力度打造高能级国际贸易枢纽,加快构建面向中长期的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机制,着力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机制。
以更大力度促进高水平双向投资,完善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外资准入政策措施和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全力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以更大力度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对标全球一流城市,统筹推进城市国际化硬件软件环境建设。
意见提出,广东省要加大放权力度,支持深圳深化综合改革试点。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虎表示,2021年以来,广东省已经调整了117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深圳实施,近期又梳理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共20项,将调整由深圳来实施。接下来,广东将在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全力支持深圳的改革探索。
深圳是我国科技创新高地,对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科技部副秘书长苗鸿表示,围绕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等方面,科技部将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深圳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更好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李春临说,将进一步加强协同联动,加大重点问题协调支持力度,密切跟踪试点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深圳积极探索并不断优化实施路径,真抓实干推动改革落地。
(来源:人民日报)
央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文:推动更多在闽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深化两岸金融领域融合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着眼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助力两岸交流交往交融。《若干措施》从优化两岸共同“生活圈”金融生态、服务台胞台资企业登陆第一家园建设,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资本项下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四方面提出12条政策措施,对持续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推动《若干措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力度,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一、优化两岸共同“生活圈”金融生态,服务台胞台资企业登陆第一家园建设
(一)允许福建省内银行为台胞在闽合法合规商品房交易相关款项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福建省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台胞办理商品房交易相关的跨境人民币收付款及境内支付业务。
(二)支持在福建开展境外人员境内支付服务先行先试,提升境外来闽人员支付服务水平。统筹兼顾优服务与控风险,制定实施便利化措施。持续推行线上预约开户。指导银行加大自动取款机(ATM)改造力度、开通境外银行卡支取人民币现金功能,在重要场景加快外币兑换点建设和自助兑换机布放,提高外币兑换服务水平。
二、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三)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四)支持银行优化新型跨境贸易结算。鼓励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五)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六)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
(七)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三、支持资本项下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八)台资企业在福建开展再投资依法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外债、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台资企业在福建开展境内股权再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以及非金融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
(九)支持福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内企业办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十)支持建设多层次两岸金融市场。创新两岸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创新升级,加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闽优质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鼓励更多台资企业参与大陆金融市场发展。
四、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一)平稳推进政策试点,扎实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定期做好试点银行及试点优质企业专项监测和日常监测,总结评估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指导试点银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试点成效。
(十二)强化跨境金融风险监测与防控。加强外汇形势及跨境资金流动监测评估,密切关注跨境资金流动边际变化、结构性变化及发展趋势,强化预期引导,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持续跟踪监测风险,综合运用现场核查、风险提示等多种方式,及时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来源:界面新闻)